深夜算幾點?社維法「妨害安寧」的時間大哉問!法院這樣說 📢

TaiLexi 團隊

深夜算幾點?社維法「妨害安寧」的時間大哉問!法院這樣說 📢

各位親愛的讀者,你是否曾經在深夜時分被鄰居的喧鬧聲吵醒,或是因為自家發出的聲響被檢舉而收到罰單?到底法律上的「深夜」是幾點開始?什麼程度的噪音才會構成「妨害公眾安寧」?今天就讓我們用最生活化的方式,來解開這個法律迷思!

一、法律上的「深夜」到底是幾點?

先來解答最關鍵的問題:**法律上的「深夜」到底是幾點?**

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的規定,處罰的是「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,妨害公眾安寧」的行為。但有趣的是,這條法律本身並沒有明確定義「深夜」的具體時間範圍!

從法院的見解來看,判斷是否構成「深夜」需要考量當時的時間、地點和客觀環境狀況。參照 95年度士秩聲字第1號 判決所述:「異議人行為時,係下午四時許,太陽未西下,自非夜間,更非深夜」,這顯示法院認為下午四點太陽還沒下山的時候,絕對不算是「深夜」。

那麼什麼時候才算深夜呢?雖然沒有明確的數字定義,但從實務見解來看,通常指的是**夜間時段中較晚的時間**,一般人正常睡眠的時間。例如 111年度竹北秩聲字第2號 判決中提到「今晚間9時至凌晨8時」、 112年度訴字第214號 判決中提到「深夜1時左右」等時間點,這些都可能被認定為「深夜」時段。

二、什麼叫做「妨害公眾安寧」?

接下來要了解的是:什麼樣的聲音才會構成「妨害公眾安寧」?

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規定,處罰的是「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,妨害公眾安寧」的行為。這裡的「噪音」不是環保局的噪音管制標準,而是指**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的聲音**。

參照 111年度竹北秩聲字第2號 判決所述:「該條所稱之噪音,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,不具持續性或不易測量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」。這表示即使聲音沒有超過環保署的噪音標準,只要**讓一般人感到難以忍受**,就可能構成違法!

那麼法院如何判斷是否「妨害公眾安寧」呢?參照 司法院(81)廳刑一字第 329 號 判決中的丙說見解:「妨害安寧通常係由鄰居報警,處理警員應身歷其境瞭解現場狀況,若噪音確實傳至戶外,並經鄰居證實已達難以忍受之程度,始可認定為妨害公眾安寧」。

簡單來說,需要同時滿足三個條件:

  1. **有鄰居報警**(表示真的有人被影響)
  2. **警察到場實際感受**(專業判斷)
  3. **聲音確實讓人難以忍受**(不是輕微聲響)

三、實際案例大解析

讓我們來看幾個真實發生的有趣案例:

案例一:下午四點播音樂被罰?法院說NO!

95年度士秩聲字第1號 判決中有個很有趣的案例:有人在「下午四時許」沿途播放歌曲被開罰單。結果法院怎麼說?參照 95年度士秩聲字第1號 判決所述:「異議人行為時,係下午四時許,太陽未西下,自非夜間,更非深夜,自無『深夜喧嘩,致妨害公眾安寧』之可言」。

法院認為下午四點根本不算深夜,所以不符合「深夜喧嘩」的要件。但要注意的是,如果不是在深夜時段,還是可能因為「製造噪音」而被處罰喔!

案例二:家庭麻將聲的代價

司法院(81)廳刑一字第 329 號 判決討論了一個常見情況:在家打麻將算不算違法?判決中明確指出,如果是「家庭麻將」(無抽頭行為的非職業賭博),雖然賭博部分不罰,但**如果製造的噪音妨害安寧**,還是可以依社維法處罰。

關鍵在於麻將聲是否達到「妨害公眾安寧」的程度。參照 司法院(81)廳刑一字第 329 號 判決中的見解,需要鄰居報警、警察到場確認聲音確實讓人難以忍受。

案例三:深夜搬貨的噪音戰爭

112年度訴字第214號 判決有個生動的案例:店家在「深夜1時左右用大卡車載送豬肉,製造最大的噪音」,檢舉人氣憤地說:「被告卻選擇在零時至5時深夜製造噪音傷人...幾乎是天天在犯案,而且犯案時間在深夜零點至5時,大家睡覺時間」。

這個案例顯示,**深夜時段的噪音行為**特別容易構成妨害安寧,因為這是一般人的主要睡眠時間。

四、法院的判斷標準是什麼?

從這些判決中,我們可以歸納出法院的判斷標準:

1. 時間因素

  • **深夜時段**(通常是晚上10點到隔天早上6點)的聲音管制較嚴格
  • **白天時段**的聲音需要更大的音量才會構成妨害
  • 參照 95年度士秩聲字第1號 判決所述,下午四點絕對不算深夜

2. 音量與性質

  • 不需要實際分貝測量,但聲音必須讓一般人感到**難以忍受**
  • 參照 95年度士秩聲字第1號 判決所述:「行為人所製造而發出之聲音,其音量、音質,已達使一般」
  • 持續性、重複性的聲音更容易被認定為妨害安寧

3. 地點環境

  • **住宅區**的標準比商業區嚴格
  • 參照 112年度訴字第214號 判決中提到的「住宅區變成加工工廠區」,顯示環境性質很重要

4. 舉證要求

  • 需要有多人證實聲音確實造成困擾
  • 警察必須實際到場感受
  • 參照 107年度竹北秩聲字第1號 判決中異議人的抗辯:「有無以客觀之音量測量器械以科學之方法測量」,顯示證據的重要性

五、數學計算時間!音量影響的科學解析

雖然社會秩序維護法不要求實際分貝測量,但了解聲音的物理特性有助於我們理解為什麼某些聲音特別擾人。

分貝的對數特性

聲音強度使用分貝(dB)作為單位,這是一個對數尺度。意思是:

  • 10分貝:幾乎聽不見的聲音
  • 60分貝:正常交談音量
  • 70分貝:吸塵器的聲音
  • 90分貝:搖滾演唱會

每增加10分貝,聲音強度實際上是**增加10倍**!所以70分貝的聲音強度是60分貝的10倍,80分貝又是70分貝的10倍(也就是60分貝的100倍)。

深夜聲音的影響

在深夜安靜的環境中,人類聽覺會變得更加敏感。通常夜間環境背景音約為30-40分貝,這時候:

  • 50分貝的聲音(相當於冰箱運轉聲)就會顯得明顯
  • 60分貝(正常說話聲)可能就會吵醒淺眠的人
  • 70分貝以上幾乎肯定會造成睡眠干擾

這就是為什麼深夜時段的聲音管制特別嚴格的原因!

六、如何避免觸法?實用建議

了解了法律規定後,這裡提供幾個實用建議:

1. 時間管理很重要

  • 晚上10點後盡量避免產生過大聲響
  • 如需進行可能產生噪音的活動(如搬東西、使用洗衣機),盡量安排在白天時段

2. 音量控制有技巧

  • 使用耳機聽音樂、看影片
  • 電視音量控制在適當範圍
  • 避免在深夜時段進行裝修、敲打等活動

3. 鄰里溝通是上策

  • 如有特殊需求(如夜班工作需白天睡覺),事先與鄰居溝通
  • 收到抱怨時積極處理,而非對抗

4. 證據保存要留意

  • 如認為自己並未製造過大噪音,可記錄相關時間點的活動
  • 必要時可請第三方見證

七、結論:尊重與包容的居住哲學

從這些法院見解我們可以學到,社會秩序維護法關於噪音的規定,核心精神在於**互相尊重與包容**。法律不是要禁止人們發出任何聲音,而是要在個人自由與公共利益之間取得平衡。

參照 109年度鳳秩聲字第4號 判決所述:「以該聲響超越社會大眾所能容忍之音量,且妨礙不特定多數人之居家安寧為必要」。這句話道破了法律的真諦:不是不能有聲音,而是不能有「超越社會大眾所能容忍」的聲音。

最後提醒大家,如果你收到相關罰單,記得參照 108年度南秩聲字第6號 判決所述的救濟途徑:「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無理由者,應以裁定駁回之」,你可以依法提出異議喔!

希望這篇文章幫助大家更了解「深夜」的法律定義,讓我們都能成為更好的鄰居,創造更和諧的居住環境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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